ATEX,取自法語 “ATmospheres EXplosibles”的縮寫,是“爆炸性環(huán)境”的意思。
ATEX指令求防爆設備和保護系統(tǒng)目的是設計和制造,以減少意外的發(fā)生和限制嚴重爆炸。適用于:
(1)新的“設備”用于爆炸大氣的電器元件和儀器和機械等。
(2)分別提供保護控制系統(tǒng)不可避免的爆炸等爆炸性的大氣層爆炸通風口,抑制系統(tǒng),等等。
ATEX指令于1996年3月被引用到歐盟成員國法律,自2003年7月1日開始ATEX強制執(zhí)行。所有投放到市場和投入使用的用于潛在爆炸性環(huán)境的產品,必須遵守ATEX制造商的指令(不含指令中規(guī)定除外的產品)。目前最新的ATEX指令已經更新為2014/34/EU。
這個指令適用于“設備”和“保護系統(tǒng)”用于操作在一個爆炸性可能發(fā)生的產品上:
1、電氣和非電(non-electrical)設備能夠在正常或故障條件下點燃爆炸性的條件。
2、分別提供合適的設備來控制保護系統(tǒng)不可避免的爆炸,如爆炸通風口,抑制系統(tǒng),等等。
3、安全裝置、控制裝置和調節(jié)裝置導致安全功能的設備和保護系統(tǒng),如氣體探測系統(tǒng),斷開設備。
4、組件(項目的關鍵設備和保護系統(tǒng)的安全功能但是沒有自治功能)等電子元件。
5、產品設計和制造用于“擁有”也不能完全排除發(fā)生ATEX指令的要求。
6、設備[敏感詞]次使用歐盟外和進口:指令適用于設備目前是放在歐洲市場; 產品在歐盟和先后進口(無論是新的或二手設備)必須符合指令。這責任是放在產品[敏感詞]次進入歐盟市場。
什么是ATEX定義的“爆炸性環(huán)境”?
按照94/9/EC指令所定義的爆炸性環(huán)境是一種可燃性物質的混合物
(1)以氣體、蒸汽、薄霧或者粉塵形式出現的可燃性物質的混合物
(2)與空氣混合
(3)在大氣條件下
(4)在該混合物中發(fā)生點燃后,燃燒傳至全部未燃混合物。
ATEX指令包括電氣引燃危險和機械引燃危險。電氣引燃危險包括電火花、電弧、靜電、電磁波、光輻射等,機械引燃危險包括摩擦、震動、撞擊等。
與國內防爆認證不同,ATEX設備包含Ⅰ類和Ⅱ類設備。
Ⅰ類設備是指用于礦井下和用于這些礦井地面的設施,爆炸介質一般是沼氣或者易燃粉塵。
Ⅱ類設備指用于除Ⅰ類場所之外的設備,爆炸介質一般易燃易爆的氣體、蒸氣、、薄霧等。氣體類別的不同還可分為ⅡA(丙烯),ⅡB(乙烯)和ⅡC(氫氣)
ATEX認證是指歐盟用于爆炸性環(huán)境的電氣、非電氣設備按照歐盟2014/34/EU指令相關標準經過一系列的測試過程。測試合格的產品會在產品上印上正六邊形的ATEX標志,標明該產品已經符合ATEX指令的要求。
目前ATEX認證只適合歐盟地區(qū),到歐盟之外的其他國家還需要取得當地的相關防爆認證。